收退費標準
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訓練業務收退費標準
第一條 為建立課程收退費機制,保障學員權益,訂定本標準。
第二條 本標準制定單位為本中心產業人力發展組
第三條 本中心為營運需要,辦理教育訓練得向學員收取學費,所含項目如下:
(1) 講師費、差旅費。
(2) 工作人員服務費。
(3) 場地設備使用及維護費。
(4) 餐點費。
(5) 其他辦訓業務相關費用(教材、實習、材料、證照…等費用)。
(6) 本中心管理費與雜費(水、電、郵資…等費用)。
第四條 學費收取原則如下:
(1) 政府委託辦理訓練計畫之課程, 配合計畫內容規範要求辦理。
(2) 自主性辦理課程考量成本並配合市場接受度調整,唯力求收費合理。
(3) 企業專案委託訓練課程依雙方議定同意後辦理。
(4) 政府機構核備之訓練課程,另包含規範之要求,則依其規範辦理。
第五條 本中心得針對各項訓練之弱勢、特殊族群學員及舊學員,提供優惠減免方案,依各培訓課程之標準及計畫規定辦理。
第六條 預定課程因故未能開課者,本中心應於原定開課日之前三日通知學員,並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
第七條 學員申請課程退費時,其退費標準如下:
(1) 於實際上課日前三日(不含假日)申請者,全額退還。
(2) 實際上課日前三日內及課程時數未滿五分之一申請者,退還百分之七十。
(3) 課程時數超過五分之ㄧ未滿三分之一申請者,退還百分之五十。
(4) 課程時數逾三分之ㄧ申請者,不予退還。
(5) 若該課程由專案計畫補助,另須配合計畫規範要求辦理。
第八條 本中心應公告收退費規定予學員週知。
第九條 本中心向學員收取之學費應開立收據或發票並保存證明,以備查核。
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0 日訂定
     103 年 8 月 14 日修正
     113 年 3 月 19 日修正
更新日期:2024-03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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